内蒙古明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 2022-11-18


  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已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将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和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根本保障。

  据悉,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区现有60岁以上老龄人口475.7万人,占全区人口总数的19.78%,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08个百分点。

  该《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设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

  《条例》提出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法律咨询、老年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6大类21项具体服务;机构养老主要包括生活照护、日常健康、精神慰藉、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4大类16项具体服务。此外,《条例》还对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在老龄人住所设立家庭照护床位等配套政策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了养老服务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强化了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刚性要求,明确了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具体内容,建立完善了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相关制度,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保护、培训及禁止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养老服务扶持保障制度,建立了志愿服务认定奖励制度,明确了法律责任。为增强《条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对《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或必须履行的职责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分别就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无偿交付使用、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侮辱虐待殴打老龄人、未依法办理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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