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发布时间: 2022-11-18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日召开。《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提交会议一审。该草案旨在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的迫切需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草案对养老服务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融合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比较全面规范了我省养老服务发展的各方面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草案》拟对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的范畴作出明确界定。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龄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文体娱乐等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为老龄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龄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草案》建议修改稿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项目、供给对象、供给方式、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主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以提供政府发布的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内的服务项目为主,其他养老服务为辅。属于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内的项目其费用由政府和接受服务的老龄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广和使用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立覆盖本辖区内居家老龄人的信息库,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实现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对接。

  在规划和建设方面,修改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建厅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优化规划执行及建筑面积奖励等方式鼓励增加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不少于三十平方米,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市综合体等大型商业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经营收入、土地流转等集体经济收益,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本村老龄人提供养老服务。支持社会资本依托本省海洋、温泉、山林等自然生态资源,建设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养老服务特色产业基地。

  在扶持和保障措施方面,草案修改稿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探索普惠型养老项目用地出让地价参考同区域工业基准地价评估等养老用地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拓展融资渠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发行债券等方式,购买、建设和改造养老服务设施。

  在监督与管理方面,草案修改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跨区域跨部门互通共享,推进养老服务及监管的智慧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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