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养老服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22-11-18

大政办发〔2021〕2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精神,大力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优化发展环境,夯实养老服务发展基础

  (一)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业统筹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大连市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作用,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推动统筹协调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改革创新举措,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大连市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营造公平开放的政策环境。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制定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境外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引导养老服务领域申请注册商标。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人员诚信经营。严格落实养老机构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制度。加大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消费侵权行为的整治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惩处欺老、虐老行为,持续加强金融理财、养生保健、旅游培训等领域监管,切实保障老年人消费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发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信用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三)加强工作力量。各级政府要强化养老服务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机制。要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提升城乡养老服务经办能力。发挥行业组织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四)加大资金保障。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投入,重点向社区、居家和农村养老服务倾斜。积极争取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项目。市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5%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聚焦重点领域,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五)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场地。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做到“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六)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及社区层面建设内含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开展助餐、助医、助浴等各类养老服务项目,支持培养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到2024年,实现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七)注重老年人关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增强家庭养老照护能力。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根据老年人需要开展个性化服务。到2022年,全面建立重点关注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居家社区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支持发展面向长期照护对象家庭成员的“喘息服务”。鼓励开展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服务,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办、团市委、市残联,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八)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鼓励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空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将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九)持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养老机构要开展岗前培训,提升服务质量。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实施消防等设施达标改造工程。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引导养老机构扩大服务种类,合理延伸服务范围,为老年人提供居家期上门、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引导养老机构聚焦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发展护理型床位,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到2022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十)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服务水平。加强县级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到2022年,每个县至少有1所以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推进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对服务水平低、位置偏远的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进一步进行整合,有条件的可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三、强化要素支撑,提升养老服务动能

  (十一)丰富人力资源供给。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或养老机构建设实训基地。整合老年医学教育和科研资源,培养高水平研究型、应用型老年健康医学人才。建立我市养老服务培训体系,加强对养老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尊重弘扬养老护理员劳动价值和奉献精神的关爱活动。落实和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激励政策,吸引高素质人才投身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十二)保障土地供应。保障新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对新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降低养老用地成本,引导整体地价水平与养老用地基准地价相当。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力度,定期发布存量设施用于养老服务的资源目录,多渠道增加养老设施供给。对城乡闲置医院、学校、企业厂房、锅炉房、商业设施等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的,通过联审联批制度,统一研究解决消防审验问题。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严防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将养老服务设施用于房地产开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十三)完善津补贴制度。优化现有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制度,逐步统一特困人员集中、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并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机构责任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大连银保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十四)减轻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十五)提供投融资政策。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产业发展。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发展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落实好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鼓励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大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十六)推动等级评定。落实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开展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并与获取政府补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先奖励挂钩。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十七)推进医养康养相结合。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四、增强消费能力,培育消费市场

  (十八)繁荣老年用品市场。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康复辅助器具、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产品用品,逐步实现产业化。对涉及老年人健康医疗药品、康复医疗器械产品研制等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的项目,给予科技立项支持。鼓励企业创新产品推广方式,推动老年用品和服务嵌入老年人线上、线下生活场景。营造“孝老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家庭的支撑作用,倡导子女更多为老人消费,提升老人生活品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十九)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根据全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安排及进展,研究建立相关保险与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快研究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大连银保监局、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强化科技赋能。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技术和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应用,建立我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打造多层次智慧养老服务体系。支持智能交互、智能操作、多机协作等关键技术研发,提升康复训练及康复促进辅具、健康监测产品、养老监护装置、家庭服务机器人、可穿戴老年服装服饰等适老产品的智能水平、实用性和安全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一)促进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领域融合发展。倡导终身住宅理念,支持社会资本设计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居住的商业住宅产品。支持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土地、房屋,开发建设为老年人提供集居住、生活照料、医疗照护等一体的养老社区设施。积极拓展老年教育办学主体,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产品和培训课程,适应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健康养生、金融理财等方面教育需求。将老年旅游作为全域旅游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红色旅游、邮轮旅游、康养旅游等适合老年人的旅游业态。鼓励旅游企业依托线下门店、线上平台,创新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旅游产品,打造特色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金融发展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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