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18

辽卫发〔2021〕10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办)、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推进老年友好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示范性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0〕23号)和《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函〔2020〕25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老龄办)决定在全省城乡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着力提升我省城乡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在居住环境、日常出行、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社会参与、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探索建立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1年至2025年,通过努力创建,我省“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逐年增加;到2035年,老年友好型社区实现我省城乡社区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支持对老年人住房的空间布局、地面、扶手、厨房设备、如厕洗浴设备、紧急呼叫设备等进行适老化改造、维修和配备,降低老年人生活风险。建立社区防火和紧急救援网络,完善老年人住宅防火和紧急救援救助功能。定期开展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含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家庭用水、用电和用气等设施安全检查,对老化或损坏的设施及时进行改造维修,排除安全隐患。加强社区生态环境建设,大力绿化和美化社区,营造卫生清洁、空气清新的社区环境。

  (二)方便老年人的日常出行。加强老年人住宅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进行改造,保障老年人出行安全。加强社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服务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和场所的无障碍建设。新建城乡社区提倡人车分流模式,加强步行系统安全设计和空间节点标志性设计。

  (三)提升为老年人服务的质量。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定期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为患病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开展老年人群营养状况监测和评价,制定满足不同老年人群营养需求的改善措施。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内部建设医养结合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健康养老服务。利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及社会化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紧急救援、康复辅具租赁、精神慰藉、康复指导等多样化养老服务。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含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的工作机制。

  (四)扩大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引导和组织老年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活动,参与社区公益慈善、教科文卫等事业,支持社区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和志愿活动,充分发挥老年人的积极作用。因地制宜改造或修建综合性活动场所,配建有利于各年龄群体共同活动的健身和文化设施,为老年人和老年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经费保障,满足老年人社会参与需求。

  (五)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社区自设或与老年大学、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合作在社区设立老年教育学习点,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有效整合乡村教育文化资源,发展农村社区的老年教育,以村民喜爱的形式开展适应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丰富老年教育内容和手段,积极开展老年人思想道德、科学普及、休闲娱乐、健康知识、艺术审美、智能生活、法律法规、家庭理财、代际沟通、生命尊严等方面的教育。鼓励老年人自主学习,支持建立不同类型的学习团队。组织多种形式的社区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加大对“敬老文明号”和“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的宣传。开展有利于促进代际互动、邻里互助的社区活动,增强不同代际间的文化融合和社会认同。

  (六)提高为老服务的科技化水平。提高社区为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利用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有效对接服务供给与需求信息,加强健康养老终端设备的适老化设计与开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依托智慧网络平台和相关智能设备,为老年人的居家照护、医疗诊断、健康管理等提供远程服务及辅助技术服务。开展“智慧助老”行动,依托社区加大对老年人智能技术使用的宣教和培训,并为老年人在其高频活动场所保留必要的传统服务方式。

  三、工作安排

  自2021年至2035年,我省将分三个阶段推进实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本通知下发之日,即为创建工作在我省正式启动。

  (一)示范创建阶段(2021年-2025年)。按照自下而上、优中选优原则,采取申报、复核、推荐等程序,全省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城乡社区达到“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推进我省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

  (二)总结深化阶段(2026年-2030年)。认真总结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模式,不断加强工作宣传,逐步扩大创建范围,有序开展中期评估,力争到2030年底,老年友好型社区在我省城乡社区的覆盖率达到50%以上。

  (三)全面评估阶段(2031年-2035年)。大力推广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经验和工作机制,评估创建效果,加强分类指导,进一步扩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的覆盖面,到2035年底,我省城乡社区普遍达到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

  四、工作流程

  (一)组织创建。在示范创建阶段,国家将每年评定并授牌一定数量的“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我省将按照国家创建指标数确定各市名额。各地要认真对照《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试行,见附件1),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并自下而上逐年推选符合条件的社区参评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申报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二)自愿申报。按照自愿的原则,各城乡社区对照创建标准,自评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填写《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申请表》(见附件3),并在社区内进行公示且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老龄办)。

  (三)实地初核。经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老龄办)初审通过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市级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市级卫生健康委(老龄办)要对参评社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同时认真对照创建标准对参评社区逐一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含市级核查结果和公示等情况说明),并填写《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

  (四)复核推荐。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将对各地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选取一定比例的参评城乡社区进行实地抽查,根据审核和抽查结果确定参评社区名单,公示后将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推荐。

  (五)审核授牌。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通过组织专家审核、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进行公示后,予以命名并授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创建工作作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一项具体举措,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党委、政府和老龄委的重点工作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加大投入保障。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创建工作稳步、持续、深入开展。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老龄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级创建与推选工作,尤其是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老龄办)要积极发动,认真推动辖区城镇、农村广泛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活动,让城乡社区和老年人及其居民充分参与创建工作,不断形成浓厚的争先创优社会氛围。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地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的工作程序开展申报工作。对基层推荐的社区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对于工作不认真负责、审核把关不严、不合格申报材料较多的地市,将视情核减申报名额。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将对已命名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进行抽查和公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创建后工作质量下降、老年人满意度不高的社区将撤销命名。

  (三)严明工作纪律。被推选社区的基本情况、工作情况要按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评审过程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相关社区5年内不得参评“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

  (四)强化氛围营造。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媒介,大力倡导“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幸福老年人”的理念,广泛宣传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宣传“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经验做法,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浓厚社会氛围。

  请各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将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申请表、推荐汇总表及审核意见于2021年5月20日前统一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纸质版一式三份,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联系人:任旭、刘琳琳

  联系电话:024—23392320、23392130(传真)

  电子邮箱:wjwlljkc@163.com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邮政编码:110001

  附件:1.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试行)

  2.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申报名额分配表

  3.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申请表

  4.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推荐汇总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6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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