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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宁疗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1/18 21:55:42 ('互联网')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安宁疗护旨在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安宁疗护服务有助于提高生命质量,维护人的基本尊严,有助于减少无意义的过度医疗,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开展安宁疗护既是全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老龄健康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现实需要,为了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19〕483号)精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宁疗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安宁疗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健康内蒙古行动(2020—2030年)》,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推动安宁疗护服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19〕48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落实各级政府在安宁疗护服务规划、制度、保障、监管等方面职责,在履行政府主导职能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协同推进安宁疗护服务发展。

  ——需求导向,以人为本。从临终患者及家属实际需求出发,以提升临终患者生命质量为目标,不过度依赖于痛苦的无效治疗方法,以多学科协作模式,最大限度地减轻病人的痛苦,为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推动安宁疗护成为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源统筹,健全体系。构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和居家相衔接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安宁疗护服务规范与质控标准,探索完善财政投入、医保收费项目支付、薪酬绩效等支撑体系,推进安宁疗护服务科学、持续发展。

  ——理念引领,积极探索。广泛传播与推广安宁疗护理念,让科学、理性对待生命的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支持与认同安宁疗护的良好氛围。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老龄健康数据库及服务管理系统建设,发挥大数据分析在安宁疗护服务管理的支撑作用,实现信息共享,服务对接。

  (二)主要目标。

  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群众自愿、保障基本、试点先行、统筹发展的工作思路,认真落实安宁疗护机构基本标准、管理规范和实践指南,合理配置并整合医疗机构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慢病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各项服务功能,探索符合我区区情特点的安宁疗护政策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以专家团队、管理团队、照护团队为重点的安宁疗护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安宁疗护政策保障措施,培育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安宁疗护机构。大力传播安宁疗护服务理念,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和支持安宁疗护的环境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基线调查。

  重点摸清地区安宁疗护服务现状、服务资源和模式、安宁疗护服务提供者的认知和服务情况、患者及其家属的需求、社会舆论情况等,分析地区总体需求、资源配置、意识形态、社会舆论现状,分析本地区机构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供给能力和利用能力,分析地区安宁疗护现有政策措施、工作机制、队伍建设、标准规范和健康宣传教育等方面存在的供需问题。

  (二)建设服务体系。

  将安宁疗护工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鼓励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开设临终关怀(安宁疗护)科,支持在肿瘤科、疼痛科、老年医学科、康复科、心身医学科等相关科室设立安宁疗护床位;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安宁疗护病房,根据需要有条件的可设立安宁疗护病区或安宁疗护中心。支持医养结合机构、护理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根据服务需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支持开展居家上门安宁疗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或举办安宁疗护服务机构或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三)明确服务内容。

  加强发展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服务,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安宁疗护(喘息服务)服务链。以“提高临终患者生命质量”为目标,通过多学科协作模式,积极运用蒙医药中医药,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并对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改善患者的生命质量,维护患者尊严,促进社会和谐。

  (四)建立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机构和居家安宁疗护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机构与机构间、机构与居家间要形成通畅合理转介制度。结合医养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推动安宁疗护发展。结合医联体建设,发挥上级医疗机构技术优势,畅通双向转诊,建立基于需求、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安宁疗护服务机制。充分发挥蒙中医药特色,为终末期患者提供蒙中医药切实有效的护理服务,减轻患者及其家属身体和心理的痛苦。建立安宁疗护质控与监管机制,确保安宁疗护服务水平与质量提升。

  (五)探索制度保障。

  1.构建价格体系。探索制定安宁疗护治疗、护理和心理评估及疏导等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探索推动将居家和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费用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范畴。探索实施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制度。

  2.保障药物配备。严格遵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保障安宁疗护服务中所需的止痛、镇痛、麻醉等药物供应,给予政策支持并加强监管。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药物配送流程。

  3.加强资金支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建设安宁疗护机构、设置安宁疗护床位等。探索建立对安宁疗护机构或床位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患者提供支持。结合健康扶贫,会同多方力量,对贫困的终末期或老年患者予以适当扶助。

  4.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政策支持,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安宁疗护服务机构,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5.理清法律责任。探索完善疾病终末期诊断、病患及其家属自愿选择等工作机制,完善机构、科室、人员岗位准入制度,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六)加强队伍建设。

  1.成立安宁疗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开展安宁疗护调查研究、技术实践指导和业务培训,加强与区内外专业机构和专家团队的交流和合作。

  2.组建多学科团队。成立安宁疗护服务团队,组建包括医学、护理、心理、营养、社会工作在内的多学科专业人才团队。

  3.加强安宁疗护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安宁疗护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在继续医学教育上,应充分考虑安宁疗护从业人员的需求,增加安宁疗护知识技能的内容,为安宁疗护提供人才保障。加强安宁疗护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宁疗护机构的医疗照护质量。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普通护理员安宁疗护服务技能培训,不断充实安宁疗护护理人员队伍。

  4.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参与安宁疗护服务。积极开展以安宁疗护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服务,组织、鼓励志愿者等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安宁疗护服务。鼓励退休医师投身安宁疗护事业。

  (七)加强宣传教育。

  对医护人员和社会大众开展安宁疗护相关理念和知识等宣传普及和教育,将安宁疗护理念传播纳入健康教育和促进中,依托各类健教渠道开展广泛宣传,在内蒙古医科大学等大专院校增加安宁疗护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教育教学。与媒体合作,广泛开展生命教育,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安宁疗护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高度重视安宁疗护工作,将其纳入健康内蒙古战略部署及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中,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形成部门间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抓好试点先行,推进工作开展。为探索研究安宁疗护相关政策和工作机制,通过自愿申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等方式,遴选确定自治区安宁疗护试点单位。国家安宁疗护试点盟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和国家、自治区医养结合试点盟市(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呼伦贝尔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每个盟市按1—3个名额申报试点单位。其他盟市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试点单位要制定试点方案,内容应包括试点单位概况、安宁疗护工作基础、主要任务及时间进度安排、组织保障情况等。试点单位要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特点和优势,积极探索促进安宁疗护服务发展的有效形式,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为全区安宁疗护工作提供示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所属辖区试点单位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持力度,全面掌握试点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组织实施评估,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单位每半年提交一份试点工作进展报告。及时推广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加强督查指导,抓好考核评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把安宁疗护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健康内蒙古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通过督导考核,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信息报送,定期交流通报工作情况,客观地对试点工作进行质量和效果评价,确保安宁疗护工作全面落地、取得实效、服务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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