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大扶持政策,助力疫后养老机构复工
发布时间: 2022-11-18


  减免部分税费,给予适当补助……3月25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六大扶持措施,助力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疫”后复工。

  全省1700余家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超过10万名,为保障疫情期机构老年人安全,我省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了近2个月的封闭式管理,运行成本不断增加,压力落到了每位“养老年人”的身上。以宁波一家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为例,其负责人告诉记者,人手不足增加了加班费用,采购防疫物资、日常用品的费用越走越高,同时,机构空着的床位又无法吸收新老年人入住,“我们每个月要为员工缴纳各种保险,还有房子的租金,压力太大了。”该负责人。

  这些困难,《通知》都想到了,出台的六大措施,记者算了笔账,看看这家机构能省多少?

  《通知》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减半征收2、3、4三个月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2、3、4、5、6五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对需要交纳设施使用费(房租)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减免 2、3、4三个月的设施使用费(房租)。该养老机构有员工15人,其中10人在社保年龄段,机构每月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约5200元、缴纳医疗保险约3200元,按照扶持措施,可以省去约15800元。另外,该机构3个月的房屋租金为45000元,这笔费用将与出租方进行协商减免,仅上述两项可为该机构节约成本支出约6万元。

  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还贷、缴纳税款的机构也不必担心,可享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优惠政策,也可按相关政策延期缴纳税款。“银行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处长陈建义表示,对养老机构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各机构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无需缴纳滞纳金。

  除了省下钱,还有补贴的钱。据了解,年前,省财政下拨8.25亿“省级现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各地可统筹安排,给予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适当补助,用于因疫情防控增加的必要支出。同时,公建公营养老机构要对因参与疫情,确实发生误餐的防控工作人员,给予不超过每天100元的伙食补助,以此尽量弥补机构“疫”情期间的人力投入成本。

  未能返院的机构老年人最关心的,就是不在机构期间的费用如何缴纳?陈建义表示,公建公营养老机构不得收取老龄人不在院期间的护理费和餐费,空置床位费由老年人和机构协商解决。其他性质的养老机构可参照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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