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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的提案答复的函

 

2022/11/18 21:36:36 ('互联网')


民函〔2019〕750号

连介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经商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通过健全服务网络、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协作机制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近年来,相关部门健全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投入,多措并举、协同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取得较好成效。

  一、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财政支持力度

  “十三五”以来,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了社会服务兜底工程,累计安排中央投资69亿元,重点支持老年养护院、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等。中央财政每年均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城镇社区福利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五保供养设施、光荣院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2016-2018年共安排彩票公益金41.1亿元。2016年以来,我部会同财政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每年投入10亿元用于推进包括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

  近年来,国家进一步明确了涉及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养老领域的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龄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龄人养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规定,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明确,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规定,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提出,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龄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三、加快推进农村医养结合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要求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积极营造了医养结合的良好政策环境,逐步建立完善了医养结合工作体制机制。2016年,我部会同原卫生计生委确定两批90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将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截至2018年底,全国养老院以不同形式提供医疗服务的比例达87.8%,配备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比例达64.9%。

  关于您提出的“改善农村社区医疗环境,减少老龄人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的提议,国家于2016年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选择15个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组织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的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老龄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目前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8年,15个试点城市覆盖群体达到6360万人,共25.5万名参保人员享受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均基金支付9200多元。

  关于您提出的“做好相应基础医疗设备及药品的引进”的提议,近年来国家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建立了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在规范药品流通、抑制药价过快上涨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在执行中仍存在招采分离、量价脱钩等问题,药品价格虚高、带金销售现象较为严重。2018年底以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在降低药品价格、保障药品质量、净化流通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要求,公立医院药品配送要兼顾基层供应,特别是向广大农村地区倾斜。鼓励县乡村一体化配送,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明确要求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养老服务等就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2002年,原劳动保障部颁布了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按等级对养老护理员的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等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并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从科学性和规范性两个方面对养老护理员的从业行为提出了标准,为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提供了依据。目前,我部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该标准修订工作。自2016年开始,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开始实施“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人才培训”项目,累计投入992万元,开展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13期,培训1619人,为养老服务人才提供了持续性、针对性和示范性的职业培训,帮助养老工作人员了解事业发展规划、掌握机构运行和服务技巧、更新政策和知识认知,提高了现有养老服务人才的综合能力和业务素质。截至2018年12月底,我国各类养老机构共有从业人员58.3万人,其中养老护理员30万人、专业技术人员13万人(医师25701人、护士40440人、康复师9517人、心理咨询师5203人、社会工作者17016人)、工勤人员15.3万人。

  自2012年以来,教育部陆续发布中职老龄人服务与管理、护理等专业教学标准,中职护理专业顶岗实习标准,高职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顶岗实习标准,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要求,加强专业技能培养。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设置,扩大人才培养规模,2018年,全国高职院校共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点数805个,招生4.7万余人。2019年,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指导开发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复合型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模式改革。通过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平台,累计培训居家老年人护理员、家政服务员、母婴护理员、健康管理反射疗法师等1万余人。

  卫生健康委启动基层能力建设平台,采取“线下+线上”的方式,对基层卫生人员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推进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扎实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推动“乡聘村用”。实施三级医院对全国所有贫困县1180所县级医院对口帮扶,将医务人员派驻到县级医院;连续13年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为中西部农村免费定向培养医学人才。

  五、营造敬老爱老社会氛围

  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老龄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龄人的关爱意识和老龄人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将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工作的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水平,建立健全与服务保障水平相挂钩的奖补机制;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农村老龄人提供养老服务;推动各地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龄人补贴制度,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标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大力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开展;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继续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等宣传活动,强化全社会关注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观念,营造关心关爱老龄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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