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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的建议”的答复

 

2022/11/18 21:36:20 ('互联网')


民函〔2019〕701号

卢玉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针对性强,对于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农村老龄人养老服务需求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通过健全服务网络、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协作机制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近年来,多部门不断加大投入,协同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一是加大对包括农村养老设施在内的养老服务设施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扶持力度。从2013年起,民政部联合财政部累计投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30亿元,依托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农村幸福院,年服务农村老龄人数超过5000万人次。中央财政每年均安排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五保供养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十三五”期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每年投入10亿元用于推进包括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家庭赡养为基础、养老机构和农村幸福院为依托、农村老年协会参与、乡镇敬老院托底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格局。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老龄人生活保障体系。推动建立老龄人福利补贴制度,不断提升农村老龄人生活质量。推动实现经济困难的高龄老龄人津贴制度省级全覆盖,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分别覆盖30个、29个省份。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8年,将符合条件的1493.4万困难老龄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399.8万特困老龄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民政部联合公安部等9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龄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龄人关爱服务机制。三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请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文件,确立“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破除制度障碍,激活市场活力。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明确建立健全市场形成以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机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发展养老服务。四是联合财政、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机构,取得复核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耕地开垦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养老机构为小微企业的,还可享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让农村老龄人享受越来越优质的养老服务。

  一是推动编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专项规划。当前,“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启动。在继续编制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基础上,积极推动编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将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并积极申请发展改革委设立相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保障制度。提高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龄人补贴标准,扩大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督促各地严格按照中央要求落实相关缴费补助政策。贯彻落实好《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龄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加强农村留守老龄人关爱服务工作。深入推进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重点保障和改善城乡经济困难失能老龄人的长期照护服务需求,将更多的政府资源、包括资金设施等投向特殊困难老龄人群体。自然资源部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全国普遍推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三是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5号文件为契机,全面落实养老机构取消许可要求,强化服务监管,加快调整与养老机构许可相关的扶持优惠政策,确保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养老机构既有优惠扶持待遇不减少不降低,各项政策平稳过渡。对同类养老服务,逐步做到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待遇。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委托、PPP等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企业。支持“养老服务”+老龄人用品产品、“养老服务”+金融、“养老服务”+教育、“养老服务”+文化、“养老服务”+旅游、“养老服务”+餐饮、“养老服务”+物业等服务,不断创新服务业态,推进融合发展。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鼓励慈善和志愿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四是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农村敬老院运行机制改革,实施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工程,通过增加护理型床位或调整床位结构,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农村特困失能老年人应养尽养,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敬老院改造升级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重点鼓励社会力量在农村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失独、高龄老龄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优化农村存量养老机构的床位结构,降低空置率,提升农村护理型床位比例。通过举办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鼓励政府无偿或低偿提供服务设施,给予开办支持,委托社会力量管理运营。

  五是持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尽快建立取消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后的新机制。继续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培训机制,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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