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修订的《云南省老龄人权益保障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2-11-18


  昨日上午,记者从大理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云南省老龄人权益保障条例》,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19年3月26日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云南省老龄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不少问题随之出现。新修订的《条例》就是针对这些问题增加了不少有利于保障老龄人权益的新内容。”大理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赵弋介绍说。

  老龄人患病住院,子女享受带薪护理假

  赵弋说:“《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护理假,其他方面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对所涉及部门相关工作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或完善。”

  《条例》将老龄人患病住院期间护理照料的范围由独生子女扩大到非独生子女,并增加了护理时间。

  《条例》明确,老龄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对于拒不支付子女护理期间享有的工资待遇的,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连续3个月不看望老龄人,村(居)委会书面督促看望

  《条例》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龄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保证老龄人正常的生活水平;对与其分开居住的无收入或者低收入老龄人,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龄人生活上照料及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违背老龄人意愿将老年夫妻分开居住赡养,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龄人的生活方式,关心老龄人的精神需求。与老龄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形式问候老龄人。

  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龄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连续3个月未看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督促赡养人前往看望。

  老龄人有权拒绝子女经济资助要求

  《条例》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龄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龄人有权拒绝。

  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骗取、强行索取、窃取等方式侵犯老龄人的财产权益。

  赡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老龄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家庭成员不得将代老龄人领取的财物据为己有。

  老龄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住房的,老龄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权益。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龄人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的,应当保障老龄人继续居住的权益。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租借老龄人房屋的,约定期满应当及时归还。不得延迟归还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关系。

  “使诈”销售商品,老龄人可在7日内无由退款

  《条例》明确,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龄人消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老龄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活动,及时制止、举报向老龄人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金融机构应当向办理转账、汇款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服务的老龄人提示风险,必要时对老龄人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建议其成年子女或者亲属陪同。

  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老龄人的投诉、控告、举报,实行首办责任制;依法查处针对老龄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经营者通过会议、讲座等方式向老龄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老龄人有权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提出退货退款,无需说明理由。

  “《条例》还明确,对老龄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龄人的;干涉老龄人婚姻自由的;侵害老龄人财产权利、居住权利的,以及其他严重损害老龄人权益的行为,将被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进行管理。”赵弋介绍说,《条例》从多方面建立健全保障了老龄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老龄人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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