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19年度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现起接受申报
发布时间: 2022-11-18


  日前,广东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开展2019年度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申报星级评定,通过星级评定活动切实加强养老机构的各项建设,促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据了解,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采取申报评审制度,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有效期为3年。

  《通知》明确,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以《广东省民政厅印发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为依据,在养老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分类评定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定。

  广东省范围内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以申报星级评定:(一)遵守老龄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二)近三年内养老机构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三)近三年内养老机构在机构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四)近三年内无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

  符合申报条件、有意向申报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可直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各养老机构按照《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自评,填写《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和《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自评表》,按要求申报。有关民政部门验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申报星级评定的材料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申请星级评定基本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实地评价。同一集团或公司(单位)下属的连锁养老院应以每个单独机构名义分别进行申报和评估。

  此外,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及广东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实际,省民政厅正在重新修订《管理办法(试行)》和《技术规范》,各地原则上按照原《技术规范》进行自评,其中评价指标1.1.1“是否具备并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按照“是否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自评;实地评估时将以新修订印发的《管理办法(试行)》和《技术规范》为标准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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