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以及不适合集体生活的老年人不能入住本院。
二、入住人家属中应协商确定一人作为主要联系人或代理人与院方签订《老人入住协议》及《家属知情同意书》。
三、入住人不要将电器带入公寓,若确实需要,应取得院方同意并交纳一定费用。
四、老人交纳安置费后公寓为老人提供以下设备设施及一次性生活用品。
1)设备设施:房间内家具、电器、呼叫系统等;
2)床上用品:被子、褥子、床单、被罩、枕头等床上用品一套;
3)日用品:脸盆、脚盆、暖瓶、卫生纸、洗手液、毛巾、香皂、拖鞋、蚊香器。
五、老人需自备的生活用品。
1)三套以上内外换洗衣服;
2)一套换洗的床上用品;
3)日常服用的药品以及水杯等生活用品。
六、临时外出及退院的规定:
1)临时外出一个月以上需要保留床位的,每月按期收取床位费。
2)临时外出七天以上按就餐天数退还伙食费、护理费。
3)观察试住期(10天)内老人退院的,扣除老人居住期所用费用,所交生活保证金的其余部分如数退还,同时老人退还使用的试住期床上用品。
4)正式入住后老人退院的不退安置费,但可以带走床上用品及一次性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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