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关于接收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事项的方案如下:
1. 接收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接收本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费用,并为其提供生活护理、生活卫生、膳食等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在享受期限结束后,其生活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2. 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事项: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
(2)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3)符合《关于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管理流程的意见》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证明;
(4)申请人申请人身份证明;
(5)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应当前往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