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二)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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