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福利机构定义
指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福利机构进行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
2、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条件
(1)设立地点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安全区域内;
(2)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3、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①申请单位(个人)名称及基本状况;
②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
③拟设社会福利机构名称、地点功能、服务范围、内设机构、人员配备、床位和设备等相关情况;
④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⑤拟设社会福利机构的投资预算(收支平衡测算)情况。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退休证或下岗证)。
(2)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银行等相关金融部门)。
(3)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凭证)。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30日内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标准进行复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4.社会福利机构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程序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
(1)提出申请。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②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
③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④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2)接收审核。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②民政部门签发的同意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复文书;
③机构服务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用合同书);
④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审批意见;
⑤验资证明;
⑥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⑦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内设机构,人员名单以及护理、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⑧万元以上设备清单;
⑨其他材料。
(3)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送申办人。
(4)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批准申办的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未经领取的不得开业。
(5)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及时到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6)《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同时需要办理年检手续。
姓名:
年龄: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