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申请筹办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
事项性质 其他
受理内容 申请筹办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
办理依据 1、《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2、《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8号)。
限制数量 不限制
申请对象 自然人、法人
申请条件 1、符合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布局专项规划;
2、有相对独立的固定服务场所,并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等标准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计规范;
3、开办经费、床位数以及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符合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标准;
4、有相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5、配备适当数量的营养师和持有岗位证书的护理人员。
申请材料 1、筹办申请书;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置报告(包括名称、性质、房间和床位设置情况、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等内容);
5、养老服务机构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拟新建的,提交有关用地审批等文件)。
申请材料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1、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或复印,并每张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2、表格填写的内容必须用电脑打字,不得用涂改液涂改,确有误的修改后请加盖公章,不得空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有原件的需出示原件以便现场校验,复印件加盖公章;
4、按提供资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装订,并注明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厦门市民政局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办理流程 1、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书。
2、申请:向开办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3、区民政局签署初审意见。
4、举办者向市民政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5、市民政局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6、批准:
符合条件的,发放同意筹办的批复。
法定时限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
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不包含现场勘查、补件、上报等特殊环节所需要的时间。
是否收费 否
办理单位 厦门市民政局
主办处室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会办处室 无
受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A厅12号窗口 (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邮编3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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