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申请领取《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事项性质 其他
受理内容 申请领取《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办理依据 1、《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2、《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8号)。
数量限制 不限制
申请对象 自然人、法人
申请条件 1、取得养老服务机构筹办批复在一年有效期内;
2、有相对独立的固定服务场所,并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等标准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计规范;
3、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等。
申请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养老服务机构筹办批复书;
3、固定服务场所的权属证明或者有关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4、有相对独立的固定服务场所,并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等标准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计规范;
5、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证明;
6、章程和管理制度;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营养师、护理人员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申请材料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1、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或复印,并每张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2、表格填写的内容必须用电脑打字,不得用涂改液涂改,确有误的修改后请加盖公章,不得空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有原件的需出示原件以便现场校验,复印件加盖公章;
4、按提供资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装订,并注明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厦门市民政局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1)查验申请材料;
(2)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审查: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做形式要件审查;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4、批准:
符合条件的,发放《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5、取件。
法定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不包含现场勘查、补件、上报等特殊环节所需要的时间。
特殊环节时限 现场勘查为两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设立依据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2011年第146号) 第十二条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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