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民办福利机构申请筹备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向成都市申请,但需由我局初审通过;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3)拟设福利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4)拟设福利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6)拟设福利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7)拟设福利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它福利机构的关系和影响;(8)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9)拟设福利机构的投资预算表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名称及章程草案
4、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6、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7、有关兴办条件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万元以上的设备清单
9、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申请表格
表格见附件
七、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2、审查,申办人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和行业服务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八、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年检
十一、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事项
十二、事项类型(即办型、承诺件、上报件、代办件、并联审批件)
承诺件
十三、目前是否在中心办理
是
十四、是否网上预审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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