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定〈杨浦区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杨府办发[2009]30号)。
受理条件
1、本区养老机构设置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2、养老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设置在污染和危险区内。须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80张,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
3、养老机构选址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申办设置手续。
申请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件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机构章程;
5、合作协议书;
6、房屋产权证。
房屋场地系租赁的(即非违法建筑、未纳入规划改造范围、近期无土地储备计划等无法律障碍的场地),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书。同时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抗震报告等相关材料。对已实施改扩建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应当提供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验收合格证;
7、设置资金证明,新建或扩建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应当具备不少于1万元的设置资金合法证明;
8、总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纸;
9、《养老机构冠名申请核定表》;
10、《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
注:设置床位数不超过150张(含150张)的,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年;床位数超过150张的,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为2年。
注意事项:
1、养老机构在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内未筹建完工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养老机构在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内筹建已经完工,但还未完全具备执业条件的,应当申请延长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申请延长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3、设置期间,养老机构硬件设施、功能设置、人员资质等方面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培训。
办结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批准设置养老机构的,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设置批准书,对不予批准设置养老机构的,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及时间:
区民政局老工科(江浦路667号A座529室)
周一至周五(国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25032407
查询网站:http://yp.shmz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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