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关于本区养老机构设置执业申请审批。
二、受理部门:
卢湾区民政局社会科
地址:丽园路468号202室 电话:53012765
三、审批依据: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八、九、十三条。
四、设置主体:
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出资设置养老机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
五、设置条件:
1、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3、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4、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5、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6、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7、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
8、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9、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设置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法人登记件的副本和个人身份证券交易(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机构章程,合作协议书营业执照潜代码证书(复印件)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设置资金证明,总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纸。
六、设置审批:
登记人à区民政局à150张床位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50-150张床位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à区民政局初审à区民政局审批à市民政局审批à执业不批准告知书à整改告知书 给予执业(执业证照、副照)à执业不批准告知书à整改告知书à给予执业(执业证照、副照)à市民政局备案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再报市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凡符合执业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登记人《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副照)》。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登记人《整改告示知书》或《不批准养老机构执业告知书》。
八、办法告知:
审批结果电话告知当事人。
九、监督投诉: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卢湾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6331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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