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法定依据
《西安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三、办事流程
《西安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六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办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依据批准设置条件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材料名称
1、执业申请书
2、民政部门同意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复文书复印件;
3、服务场所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餐饮、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5、开办经费证明(由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
6、机构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变更、终止的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负责人的职权范围,以及其他必要事项;规章制度包括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岗位职责,财务、人事、档案、安全、康复医疗、膳食管理、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等其他相关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名单以及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等;
8、住宿、娱乐、康复医疗、无障碍等设施设备清单;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条件
申请执业,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使用的固定服务场所,设有宿舍、餐厅、医务室、康复室、文化娱乐室及室外活动场所,并配备有医疗、健身、康复器械设备。
(2)符合国家建设、消防、餐饮、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标准,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3)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及《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有完善的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医务、护理、炊事、服务等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工作人员与能生活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6)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7)餐饮、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防暑、安保、通讯、消防等设施设备齐全,并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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