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
二、法定依据
《西安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三、办事流程
《西安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条:民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条件,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并实地察看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选址和周边环境。经审查具备筹办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做出同意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决定;否则,做出不同意筹办的决定审查结果应以正式批复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同意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复文书的有效期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算,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批复文书自行失效,视为申办人自动放弃筹办资格。
四、材料名称
1、筹办申请书(应注明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法人、选址、床位数、建筑面积、投资数额、服务范围等)
2、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或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功能、目的、选址、服务区域、周边环境及交通情况;(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科室和床位编制数;(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组织机构,以及管理、医务、护理、服务等人员配备情况;(6)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施设备配备情况,以及消防、卫生、无障碍措施;(7)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8)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投资预算表
3、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由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明、租赁证明,或选址资料等)
6、合伙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必须提交合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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