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依据:
浙政发[1998]65号、东政发[1998]153号《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和浙民福字[1998]121号《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申办受理
(一)申办床位数在30张以上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举办福利机构的个人应具备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申办社会福利机构须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禽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
(三)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书:
1、《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办人合法身份证明;
3、拟办机构名称及负责人名单;
4、可行性报告;
5、章程;
6、验资证明文件;
7、选址报告或者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8、建设规划。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及海外个人、团体和组织在省内举办社会福利机构,需经所在地县级。
以上外办、台办、侨办、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同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备案。
(五)举办全省性的或床位数在150张以上的社会福利机构,由省民政厅受理并审批;举办床位数在150张以下的地方性社会福利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并审批;举办跨行政区域的社会福利机构,由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受理并审批。
(六)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不地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批准举办的,发给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七)申办人取得筹办批准书后,应在6个月内,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审批发证:
(一)经批准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向批准申办的民政部门申领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开业许可证》,未经领取的不得开业。
(二)《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开业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1、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所有制形式;
3、服务内容、床位;
4、注册资金。
(三)申领《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开业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内,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安全防火和卫生防疫标准;
2、注册资金按床位数计算,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500元;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4、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工作环境、规模和基本生产、康复医疗设施;
5、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够自理的供、休养人员的比例为1:6;与生活不能自理的供、休养人员的比例为1:3;有经过专业培训通并具备一定专业水平的服务、管理和财务人员,其中,医疗、护理、特教人员点应占工作人员总数的60%以上。
(四)申领《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开业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书: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和申领《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开业许可证》的书面报告;
2、县以上民政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城建、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3、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4、资产评估报告;
5、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及工作人员中具有高中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规章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联系电话 86655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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