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城市“三无”老人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2012)
发布时间: 2022-03-17

黑民福〔2012〕184号


关于认真落实城市“三无”老人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为了落实全省城市“三无”老人生活补助有关政策,2011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全省城市“三无”老人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黑民福〔2011〕131号)。多数市县能够按照《通知》要求相应提高了“三无”老人的生活保障标准,但仍有部分“三无”老人基本生活没有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为切实保障“三无”老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院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民福〔2002〕54号)要求,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将城市“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予以全额保障;其基本生活仍未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不足部分所需资金由“三无”老人户籍所在地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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