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2009)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


各区县民政局、残联、老龄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局、社会办、地税局、精神文明办、团委: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做好本市市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政策保障为主导、社会化运作为方向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体系,完善本市“9064”(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6%的老年人在社区养老、4%的老年人集中养老)养老服务模式,提升老年人、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老年人、残疾人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和最迫切的服务需求出发,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多样化、人性化的服务,帮助老年人、残疾人解决居家生活困难。


  坚持城乡一体的原则。充分考虑城乡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点及需求,把适度普惠和困难帮扶有机结合起来,使城乡居民均能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逐步形成城乡一体、覆盖全体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体系。


  坚持 统筹兼顾的原则。将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安排,促进养老(助残)服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养老工作与助残工作,兼顾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公共资源,发挥城乡社区(村)的自治优势,做好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村)依法自治的有效衔接,共同将辖区内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万名“孝星”评选表彰制度。


  为弘扬孝敬父母、关爱老人的传统美德,促进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全市开展万名“孝星”评选表彰活动。活动采取基层初选、逐级上报和两级表彰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推选出10000名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的“孝星”,对既能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又能体现关爱老人、共建和谐时代精神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推广,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凡北京市辖区内,孝敬赡养家中老人、帮扶照顾孤寡老人、在为老服务工作岗位上有突出贡献、关心老年人精神生活、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热心老年公益事业等方面事迹突出的社会各界人员,均可参加“孝星”评选。每年一、二季度进行城乡社区(村)推荐和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初选,三季度完成区县评选、表彰、上报,四季度完成市级审定,并于重阳节期间进行全市表彰和奖励。


  (二)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制度。


  为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求,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发放养老(助残)券。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60至79周岁重度残疾人(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下同)、16至59周岁无工作重度残疾人(由居委会、村委会提供未就业证明)均可在居住地申请每月100元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券,人户分离人员须提交未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补贴的证明。领取养老(助残)券后,居住地变更时,凭原居住地证明和养老(助残)券到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试点区已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福发〔2008〕335号)享受补贴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执行,补贴标准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券由市老龄办统一印制;由区县主管部门组织发放、回收,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制定保管、存放的安保措施。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补贴经费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区县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16至79周岁残疾人的补贴经费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区县相关主管部门每季度分别向市老龄办、市残联申报和备案。


  为进一步提高百岁老人的医疗福利待遇,由区县老龄办向具有本市户籍的100周岁及以上人员发放市老龄办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百岁老人津贴和医疗补助领取证》,老年人凭证享受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待遇。凡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超转人员医疗等报销待遇的百岁老人,在上述各项制度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按相关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由负责报销的有关部门出具医药费分割单(结算单),个人持分割单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老龄办报销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不含起付线以下费用)。市老龄办每季度审核拨付补助经费,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


  (三)建立城乡社区(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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