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资金及床位运营补贴实施细则(2010)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补贴范围


第一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为社会老年人、残疾人开展养护、康复等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均可申请补贴。


第二章  补贴要件


第二条  根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唐山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申请补贴的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民政部门下发的同意兴办的批复;

(二)取得消防验收合格的审批意见书;

(三)取得《卫生许可证》;

(四)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五)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六)有适合老年人需要的活动室、康复室、医疗室、健身场所等,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七)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同时做好福利机构室外场地的硬化和绿化;

(八)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九)养老福利机构必须在同意兴办批复的有效期内、于当年办理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

(十)福利机构必须达到50张床位以上(含50张);

(十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十二)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三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按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每个床位补助不低于1000元;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按核定的床位数每个床位每年补助不低于100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积极探索按养老机构床位数给予财政补贴的扶持办法,对已经接受老年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有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四条  申请补贴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唐山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自建、租赁)床位审核表》(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唐山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

(三)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证明文件提供原件并复印一式三份;

(四)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需填写《唐山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自建、租赁)床位审核表》(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五)本细则第二条第六款至第八款需填写《唐山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实地核查报告》(样表见附件三)一式三份;

(六)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二款所需材料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自建福利机构还需提交自建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自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等证明文件。                        


第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补贴范围及要件等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严格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


第七条  由市民政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各县(市)区民政部门。


第八条  市民政局在每年5月至6月对申请机构进行集中审核。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第九条  对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在每年的12月给予资金补贴。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  补贴资金的支付,具体办法如下:


(一)申请机构验收合格,正式开业运营满一年后,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自建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核定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 用房属租赁且租用期限满5年以上的社会福利机构,分5年每年给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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