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办法(2008)
发布时间: 2022-03-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55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制定的 《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五月九日


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1号)要求,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类补贴、正常增长、动态管理、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民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国有企业特别是关闭、破产及困难企业“五·七工”身份认定和有关政策说明解释工作;国资部门要做好所监管企业“五·七工” 身份认定和生活补贴发放的组织协调工作;经贸部门及行办、行业主管部门、下派企业工作组和破产关闭企业清算组要做好所属各企业“五·七工”身份认定和生活补贴发放落实工作;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应由财政承担的生活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老年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二)年满60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五·七工”(以下简称老年“五·七工”)。


原国有企业“五·七工”指:上世纪60-70年代曾经在自治区范围内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等行业的国有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实行分类补贴:


(一)低保老年居民每人每月50元;


(二)老年“五·七工”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已发放但低于150元的,补足150元;已发放且高于150元的,按已发标准执行)。生产经营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可适当提高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六条  同时具有低保老年居民和老年“五·七工”双重身份的,享受老年“五·七工”150元补贴,不再享受低保老年居民50元补贴。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不抵扣家庭收入,也不降低个人已享受低保水平。非低保老年“五·七工”申请城市低保时,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水平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等因素,必要时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审批发放


第八条  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按现行城市低保操作规程审批发放。


第九条  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由有关部门审核发放:


(一)生产经营正常企业(能发出工资企业)的老年“五·七工”,由企业负责自行审核按月发放;


(二)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不能正常发工资企业)的老年“五·七工”,本人向社区申请,社区调查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街道办事处复查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县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委等部门审核后上报地州市;地州市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委、财政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合工作组,以地区为单位,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审批,一次认定,逐步纳入,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地州市统一认定后,将确认名单反馈县市,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原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领取证》,并将领取补贴人员花名册签字盖章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为领取补助人员建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直接将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账户中。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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