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8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2009)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精神,为了提高8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以下简称长寿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构建和谐澄迈,根据县委十一届五十五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由县财政、老龄、民政、审计、监察、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数据采集、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补贴发放及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三条 具有本县常住户口3年以上、年龄80至99周岁(含八十周岁)老年人均可申请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年龄在百岁以上(含百岁)的老年人,可申请享受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第四条 年满80周岁,未满90周岁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年满90周岁,未满百岁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百岁以上(含百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第五条 县老龄办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情况和老年人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提出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老龄办公布实行。


  第三章 补贴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户籍与年龄的有效证件。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后,报镇政府(国营农场户口的报农场)审核;镇、农场审核后,报县老龄办审批。


  第八条 县老龄办将审批通过的长寿老年人名单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老龄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老龄办委托长寿老年人户口所在的镇政府、农场按月度代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做好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及时办理生活补助停发或增发手续。


  第十一条 为做好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的动态管理工作,每个季度结束前20天,县公安部门向县老龄部门提供长寿老年人口即时数据,县老龄办据此核准享受生活补贴的长寿老年人名单。


  第十二条 为做好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每年九月底前,县公安局向县老龄办提供长寿老年人口数据;同时,县人劳社保部门向县老龄办提供80周岁以上有离退休金人员数据给县老龄办。县老龄办对以上数据核准后,确定下年度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的基准数据送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发放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补贴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老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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