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09)
发布时间: 2022-03-17


宁民办[2009]109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推进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






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出资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含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多方面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综合福利服务中心、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公寓等。


一、机构设置


(一)社会福利机构设置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


2、社会组织或个人;


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共同举办;收养孤儿(弃婴)时,应当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自治区民政厅提出筹办申请,并报自治区相关审核。


(二)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凡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经同意后履行相关程序。


(三)经民政部门同意后兴办的民办福利机构,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未经法人登记的,不能开展经营活动。属营利性的,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四)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经审核同意后,应当按《办法》规定,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社会福利机构经审核批准,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会福利机构优惠政策。


(六)申请设置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办人是单位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数量、规模、档次、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福利服务需求相适应。


3、有规范的名称。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不能直接冠以机构名称,不能单独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4、有固定的场所、必备的服务设施和室外活动场地。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要有独立的出入口。


5、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制定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标准,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的要求。


6、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7、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有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标识。凡民政部部本级或自治区福彩公益金资助新建和改扩建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院、县(市、区)综合福利服务中心,应在醒目处悬挂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标识。


(七)申请设置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交有关材料,并按下列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申办人的合法证明。申办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为单位的,提供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编码、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情况、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申办报告等。


3、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申办因由和目的、投资方式、机构性质、机构规模、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设置地址,并提供土地使用合法证明和建筑规划的总体设计方案;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社会福利机构的,需提供合法租赁证明。


4、验资证明。除注册资金外,老年人福利机构平均每张床位的流动资金不低于800元,儿童福利机构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1500元。验资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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