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我县实际,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我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以下简称“高龄补贴”)发放范围为具有我县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年龄认定以户口簿(户籍证明)为准。


第三条 高龄补贴从2011年开始发放,每年发放一次。


第四条 高龄补贴的标准为80-84周岁老人每人每年200元; 85-89周岁老人每人每年300元; 90-94周岁老人每人每年500元; 95周岁及以上老人,按省市有关规定补贴。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高龄补贴标准可进行调整,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章申报及发放


第五条 民政局为高龄补贴发放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补贴对象的认定、标准确定和资金发放工作。


第六条 城镇适龄老人,持二代身份证、户口本、银行专折(农行)原件及复印件,在县老龄办办理申报手续,符合条件的将按标准通过银行专折发放;农村适龄老人,将依据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信息,按标准存入本人养老保险专折,不再另行办理申报手续;95周岁及以上城乡老人均直接向县老龄办申报。


第七条 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当年没有按时申报的,下一年可继续申报,但未申报的年度不再补发。


第八条 确定的补贴对象将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高龄补贴于每年12月31日前发放。


第四章取消及责任


第九条 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死亡或户籍迁出县境的,其亲属和原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通报信息,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高龄补贴注销手续,并于死亡或户籍迁出后的次年起停止发放高龄补贴。


第十条 享受高龄补贴人员已死亡或户籍迁出县境,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补贴由县民政部门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享受高龄补贴人员离开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12个月的,停止发放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补贴。


第五章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80-94周岁高龄补贴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95周岁及以上高龄补贴资金由省市按规定转移支付。


第十三条 高龄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勤县民政局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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