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2010)
发布时间: 2022-03-17


2010年3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保障敬老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和《凉州区农村五保供养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保供养是对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给予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敬老院是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以下简称“敬老院”)。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四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五条 举办敬老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居住房屋;


(二)有经费保障;


(三)有必要的文化娱乐设施;


(四)有符合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六)有发展院办经济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提高集中供养率。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敬老院。其职责是:


   (一)负责敬老院的筹建工作,并为敬老院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解决工作经费。


(二)协助敬老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三)检查落实敬老院的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事故、防自然灾害袭击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协调争取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敬老院的支持。


第八条   敬老院的创办、撤消须经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区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其职责是:


(一)敬老院筹建条件的审核和建院登记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敬老院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四)对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进行指导;


(五)对敬老院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民自治管理,院内的各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产生,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提高院民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十一条  入院条件: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供养、寄养、代养。入院前必须进行体检,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


第十二条  入院手续: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供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政府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寄养、代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寄养、代养对象或寄养、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寄养或代养协议,并提交体检证明和相关证件。五保对象所在乡镇无敬老院的,可就近入住中心敬老院,五保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定期回访看望制度。


第十三条  五保对象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条件,供养对象财产和承包土地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寄养、代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条件,收费标准,入院后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医药费处理办法,丧葬事宜,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村组责任:五保对象原所在村组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五保对象去世应实行火化,村组应协助敬老院,从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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