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农村敬老院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农村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服务对象是农村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五保对象。县级中心敬老院、区域敬老院,由县民政局主办并负责管理,乡镇敬老院、村安置点,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农村敬老院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二章 敬老院组织建设



第五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内部设服务护理、膳食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由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六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议院内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对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修善和购置项目的开支;监督敬老院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组织对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设和今后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敬老院人事管理



第八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院长、财务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在职工作人员中选配(财务人员可兼任)。



第九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配备,设专职院长1人,炊事员每30个供养对象配备1名,护理人员每50个供养对象配备1名。



第十条 炊事员工资按每位院民30元计算,护理人员工资按每位院民15元计算。



第十一条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用由乡镇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民政局进行监督。聘用工作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50岁,女性不得超过40岁。



第十二条 敬老院院长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的双重领导以及年度考核、院民的信任度测评。其他工作人员接受院民的信任度测评。



第十三条 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应签定聘用协议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 敬老院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及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敬老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汇报工作;



(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时事政治,教育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四)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集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五)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维护院民合法权益;



(六)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七)遵守财经纪律,管理好敬老院资产;



(八)因地制宜发展院办经济,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开展健康性公益劳动。



第十五条 护理人员职责



(一)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听从指挥、服从分工,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专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