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民发【2012】41号
彬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彬县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彬县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彬县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促进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彬县县委、彬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以村办、联办为主。院内需设宿舍、厨房、餐厅、文娱活动场所、管理用房、卫生间等,原则上要求宿舍面积与文娱活动场所面积之比为1:2。提倡爱心单位和个人资助互助幸福院。
第三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坚持“集体建院、自愿入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费用实行政府补助、村集体筹集、爱心捐赠等形式解决,生活费用实行院民自我保障、社会捐赠形式解决。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互助幸福院工作的领导,把养老服务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互助幸福院的创办、撤销由镇政府批准,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 县民政局是各互助幸福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互助幸福院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互助幸福院入住对象原则上以本村和周边村60岁以上空巢老人、独居老人为主。入住对象可按长期吃住、只住不吃、只吃不住、只活动不吃住等类型分别对待。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入住对象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属同意,院委会审查,由本人(或监护人)和互助幸福院按类型签订入住协议。入住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互助幸福院入住对象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院 务 管 理
第十条 互助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负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讨论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互助幸福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互祝幸福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互助幸福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院长、常务副院长、院务委员3-5人组成。其中,院长由村支部书记兼任,常务副院长、院务委员从入住老人中民主推选产生。核算员从入住老人中推选。炊事员由管委会提名聘任。
第十二条 入住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三条 入住老人生病,院方应当及时通知家属,并根据病情及时负责治疗,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 适当组织入住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老人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财 产 管 理
第十五条 互助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归村集体,使用权归互助幸福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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