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意见(201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根据延政办发〔2010〕168号、陕政办发〔2010〕11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贴标准


  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


  二、资金来源


  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0%,即10元,县财政负担80%,即40元。所需资金从县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从慈善捐款或县财政资金中安排解决。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三、执行时间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1、各乡镇、街道办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县政府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2、按照省市规定,县老龄办负责建立高龄老人信息统计和动态管理制度,逐人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并负责发放生活保健补贴。此项工作量大面宽,县老龄办要精心组织,认真细致地做好各个年龄段老年人数的核实核准工作,每年11月30日前如实上报市老龄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确保不漏一人、不多一人。


  3、县财政、民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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