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补办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告知事项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一)办理对象: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作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


(二)办理条件:补办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对象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一是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二是在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作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三是精减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四是必须提供本人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件。对无原始证件或原始证件丢失的,必须有原精简单位的证明等其他可靠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原精简单位的证明(包括退职证),必须证明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原精简单位撤消的,由原精简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证明。符合条件的,村委会对其现在的身体情况和家庭生活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审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补办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县民政局。


(3)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补办审核后上报州民政局审批补办。


(四)办理时限:“精简退职”待遇的补办审批,自收到审批表起三十日内上报上级补办审批。



大姚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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