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2009)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将农村敬老院建设成为集养护、康复、托管于一体,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兼顾为孤儿、精神病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民政部令第1号)、《昆明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和《安宁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承办的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农村敬老院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市民政局负责业务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把农村敬老院事业列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敬老院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市民政局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并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孤老、优抚对象、老党员、老干部、孤儿、精神病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代养服务和康复救助,亦可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本人和农村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患严重传染病的农村五保对象不得接收入院。代养对象和自费代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与代养对象、自费代养对象或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代养协议,并提交体检证明。

第八条  五保供养对象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村组应承担的责任,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代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条件,收费标准,入院后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医药费处理办法,丧葬事宜,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五保供养对象入院后,村组、监护人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五保对象去世,村组、监护人应协助敬老院按殡葬管理规定妥善处理其后事。

第十条  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个人私有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供养人员私有财产由敬老院登记造册, 其所有权不受侵犯。私有财产可由村组或监护人代管,供养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代管单位或监护人所有,入院协议中有财产处理条款的按入院协议处理。未成年五保供养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停止五保供养,其个人财产应及时归还本人。

第十一条  代养对象入院后,其财产由监护人管理,代养对象去世后,私有财产有供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供养协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入住农村敬老院的五保供养对象、代养对象、自费代养对象统称院民,按照一人一档建立院民档案。院民应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务,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十三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实际生活不得低于我市农村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0%比例适时调整。未成年供养对象应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主要由院长、炊事员、护理员、医务人员、出纳等组成,实行院长负责制,工作人员与敬老院供养人员原则上按不低于1:8的比例聘用。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合同制,选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在市民政局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选用人签定合同;

(二)农村敬老院院长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业单位选派,也可从社会公开招用。院长实行任期责任制,每任时间为三年。由市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院民委员会成员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不到70%以上的,进行调整或解除合同;

(三)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合同期为三年,各敬老院按护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实际数额,按1:2的比例储备护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岗位出现空缺时要及时进行调配。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满意度测评考核制,由院务委员会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满意率达不到60%的予以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月工资标准为:院长1200元,医生、护士1100元,炊事员、护理员等工作人员1000元;另基本保险每人200元/月。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11人,由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选举产生,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本院服务护理工作;

(二)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执行;

(三)讨论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四)组织对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调解院民内部矛盾和纠纷;

(五)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