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方案(2009)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云民办[2009]12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O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211号《关于印发红河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发放保健长寿补助的重要意义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目前,我县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增长快,高龄老人比例高,家庭养老功能弱化,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是当前我县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为进一步推动我县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红河将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8O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落实,使高龄老年人真正享受到党的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补助范围。凡具有红河县常驻户口,年满8O周岁至99周岁且无离退休金等养老金收入的老年人,可在本县辖区内申请领取“保健补助”;年满1OO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论有无离退休金等养老金收入,均可在本县申请领取“长寿补助”。


(二)补助标准。按照《红河州80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给不低于200元的保健补助;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发给不低于400元的保健补助;年满1OO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OO元的长寿补助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以《红河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规定之最低标准作为我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标准,即: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给予200元的保健补助;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给予400元保健补助;年满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长寿补助。


三、申领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


凡符合享受领取保健及长寿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向当地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审查核实,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填写《红河州高龄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审批表》,连同本人五分照片两张,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查,乡镇民政所审核,再报县老龄办审批后,发放由州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红河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证》,作为领取保健长寿补助的凭证。对于2O09年1月1日以后年满8O周岁的,按照申领程序办理,并从年满8O周岁的当月起享受保健长寿补助。


(二)注销


1.凡批准享受保健长寿补助的老年人名单,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不符合享受条件的,知情人有权向各级老龄部门举报,经老龄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并注销。


2.凡享受保健长寿补助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地行政区域范围,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应及时将《红河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证》交还给村(居)民小组,由村(居)民小组盖章注销,并逐级上交发证机关统一销毁,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留存。同时,保健补助从下季度起停发,长寿补助从次月起停发。


(三)发放形式


保健长寿补助主要以现金方式由村(居)委会直接发放给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采取按季的形式发放,每季发放一次。本人因健康原因或行动不便不能前往领取的,可由老年人的亲属或受委托人持《红河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代为领取。


(四)监督


为确保全县保健长寿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老年人手中,保证此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的运行,县老龄办、乡镇民政所应定期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截流挪用保健长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责任人追回所损失的资金。


四、补助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保健长寿补助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老龄工作部门核实的发放人数和县级补助标准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省、州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扣除省、州补助资金外,其余部份由县级财政负担。即对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省州两级分别补助4元,县级应补助每月不低于8.7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省州两级分别补助5元、县级应补助每月不低于23.4元;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省州两级分别补助50元,县级应补助每月不低于100元。


(二)财政部门对保健长寿补助资金纳入“专户管理”,老龄工作部门要对保健长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各乡镇民政所要从讲政治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保健长寿补助的台帐工作。并于每年6月1日前将当年发放保健长寿补助的花名册、统计报表、总结上报县老龄办,以便汇总上报州老龄办。若不按时上报,或因上报数字不准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影响次年省州级下拨我县补助经费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保健长寿补助,是县委、县政府关注民生和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县老龄办要加强对全县80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发放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各项具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落实。


(二)强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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