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含临时工),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人员。
2、要求享受精减退职人员必须持有原单位的精减退职证明,由原精减单位审批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3、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方可享受补助。
(二)办理应提交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乡镇民政办调查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4、持有原单位的精减退职证明,由原精减单位审批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5、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书面申请;
2、报原精减单位审批,中属、省属事业单位由户口所在地发放补助,中央、省属企业由原单位发放;
3、县属企事业人员由县审批落实;
4、执行时间由批准下月起计发;
(四)时限要求为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