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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管理办法

 

2022/3/17 20:03:50 ('互联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好我县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改扩建成果,加强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是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建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以乡(镇)人民政府兴办为主,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为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提供捐助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辖区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县民政部门对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业务协调、监督、指导。县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帮助、支持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建设管理,把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事业列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推动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实际的以农、副业养院的办法,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路子。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要加强管理,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医生(卫生员)、会计、出纳、保管员组成,集中供养对象和服务人员(含院长、服务员、炊事员、医生、保养员)的比例为15∶1。集中供养对象生活不能自理人数较多的,应适当增加服务人员的比例。

   第六条 五保人员供养经费,管理人员工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五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从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经费中解决。房屋修缮费用及添置生活用品由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解决。

   第二章 五保对象和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五保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以上)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或者法院宣告失踪的,均可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人。

   第八条 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核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五保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出院手续,领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其生活。

   第九条 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入院。

   第十条 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为:严格按照省、地关于五保供养精神,并根据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供养水平。五保供养对象入院时应将其承包土地交村委会集体所有,不得擅自处理给个人。 

   第十一条 五保集中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有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者;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应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五保供养对象要按规定全部纳入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三章 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入院手续办理。五保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由本人或亲属和乡(镇)人民政府双方签定入院协议,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

   第十四条 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实行院长法人负责制。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工作人员和院民代表组成,其中院民人数占50%以上。职责是:落实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各项规章制度,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民主管理、院务公开。凡院内较大事情必须经过院务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有记录可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要建立健全院长责任制、工作人员责任制、院民守则、会议学习制度、卫生制度、财物管理制度、院务民主管理制度、五保服务工作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张贴上墙,并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十六条 实行岗位责任。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兼管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主要工作人员实行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和五保服务工作“一岗双职”。乡(镇)人民政府对敬老院(老年公寓)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院长离任审计制度,逐步推行院长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制度。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考核评比,评比结果与奖金挂钩,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七条 院民管理工作。对院民实行分类管理,对尚有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对院民实行有序化管理,每天生活要有规律。院民表现每月或每季度评比一次,并公布上墙,表现好的院民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十八条 服务管理工作。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对供养对象的服务分为物质生活保障和精神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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