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渝府发[2001]6号)及市民政局《重庆市社会办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万州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合伙组织等)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等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的综合福利性服务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行业规范,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凡经民政部门批准并颁发《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同等享受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区级有关部门应确保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是全区社会福利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规咨询、资格认证、机构年检、人员培训、等级评估和行业监管,承担政策引导、宏观调控、服务协调、检查督促等职能。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和万州科技工业园民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计划、建设规划、工商、编制、国土、财政、国税、地税、教育、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支持民政部门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万州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区民政部门应根据万州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万州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以下简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依照本规定向区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再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筹办申请,并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筹办或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向负责审批的市或区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市或区民政部门颁发民政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加盖批准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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