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意见(2001)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万州府发[2001]46号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步伐,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和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1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渝府发[200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认识,加大领导力度


   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利于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有利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同时,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发展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部分,巳纳入全国和重庆市的“十五”计划纲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领导力度,将社会福利社会化纳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来抓。区政府建立区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民政、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劳动、卫生和计划、建设、教育、编制等部门,研究解决全区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增大投入强度,确保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十五”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十五”目标是:到2005年,基本建成以国有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数量增加到305个,床位增加到4575张。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农村敬老院覆盖面达100%。初步形成包括福利院、老年公寓、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为主,标准有别、层次不同、面向社会、服务大众的良性发展格局,基本满足城乡居民的福利服务要求。


   为确保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十五”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


   (一)建立财政投入机制。为配合民政部“星光计划”的实施,区财政在“十五”期间每年安排50万元作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性、示范性国有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改造,建成一批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样板。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扶持和资助社会福利机构。各级财政要切实保障国有社会福利机构及农村敬老院的人员工资、办公及收养人员生活所必需的正常经费,对社会办福利机构收养“三无”对象,应根据收养人数给予适当补助。(二)切实支持社会福利电脑彩票的销售,努力扩大发行规模,面向社会筹集更多的社会福利资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其中用于农村敬老院的比例应不低于20%。(三)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万州慈善总会,开展各种社会捐赠、慈善活动,筹集慈善资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四)鼓励、支持境内外组织、个人依法向社会福利机构捐款、捐物。凡用于福利事业公益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三、落实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事业


   (一)计划部门必须把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建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凡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项目,计划部门要优先审批其建设项目。  


   (二)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规划建设部门应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人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建设部门对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项目,要优先规划定点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地段,并免收或低限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和规划管理费,建成后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挤占。


   (三)土地部门要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优惠;属于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测算后适当下浮,经市政府批准,可将土地出让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建设。依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涉及新征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交中央的外,交地方部分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返还;耕地开垦费可按渝府[1999]54号规定的低限收取。


   (四)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民政、工商、编制部门应优先办理。凡未获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五)对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社会性服务和兴办的婚介、殡葬服务等第三产业及残疾人本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务,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业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人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业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经民政部门认证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用天然气执行居民收费标准;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先优惠照顾;租用公用非住宅房屋,租金按我市公用住宅房屋标准收缴。


   (七)卫生部门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业性医疗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应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营业。


   (八)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应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应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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