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第1号)和《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三条 区民政局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协调和监督,实施五保集中供养经费的统计审核和医疗救助等。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以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农村五保对象入院时,须提供由本人签字或盖印的入院申请。属精神病患者和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五条 五保对象申请入住敬老院,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五保对象和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敬老院三方签订入院协议,明确三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五保对象的财产处置、承包地的代耕、代种收益权属等事项。
第六条 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在满足五保对象入住、自身管理和服务达标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剩余资源向社会提供自费寄养服务,吸收社会其他老人寄养入住,开展有偿服务。
第七条 各乡镇敬老院拟定的自费寄养人员所涉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需按程序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在农村敬老院入住的所有人员,均应自觉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九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绩效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院务管理委员会一般为5-7人。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名额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应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人。对侵害老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
第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应建立健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财务、实物保管、环境卫生、老人守则和老人请销假报告等制度及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老人入院供养、寄养人员个人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入院申请书、健康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亲属联系人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组织搞好院内外清洁卫生和环境绿化,保持院容院貌美观整洁有序。
第十六条 敬老院食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有关要求操作,强化食品卫生安全,按规定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合格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供养人员的饮食应讲究营养、卫生,注意调剂饭菜花样,尊重供养人员的饮食习惯。
第十七条 敬老院院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适时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规模较大的农村敬老院应设立医务室,配设专(兼)职医务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简单实用的医疗器具。条件暂不具备的敬老院要与就近的乡镇卫生院(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点)实行定点挂钩,并建立老人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如遇生病或受伤,敬老院应及时安排就医或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卫生院为五保对象(含散居和集中点的五保对象)的定点医院。如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须经当地卫生院出具转院手续,方可亨受农村医疗救助。
第四章 生产经营和财产管理
第二十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上级主管和有关部门批准,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