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城乡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福利机构供(代)养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成都市福利机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福利机构安全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福利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福利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评比、安全工作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教育活动。
第五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福利机构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术语和定义
(一)本规定所称安全责任人是指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本规定所称安全管理者是指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三)本规定所称安全工作人员是指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四)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中毒、各类恐吓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员伤亡的秩序混乱事件。
第二章 机构 人员 职责
第七条 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委员会是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者、安全工作人员组成并配备专业安全保卫工作人员。
第八条 福利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齐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和安全工作人员。供(代)养200人以下的,应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供(代)养2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按1%增配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
第九条 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人的划分:福利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安全管理人,安全工作人员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福利机构的安全工作情况,制定安全工作计划,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全面负责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教育和督促福利机构人员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法规,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三)实施安全管理工作检查,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对福利机构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含义务消防组织)。
(三)抓好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五)组织起草安全责任书,做好签订及落实工作。
(六)定期分析安全形势,排查安全隐患。
(七)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者职责
安全管理者在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对福利机构的安全工作负责,定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二)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落实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安全工作检查,监督安全隐患整改,做好预防工作。
(四)加强与消防等部门协调,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组织消防演练,普及火灾安全防范、紧急救护、逃生技巧等常识,提高消防意识。
(五)开展工作人员和供(代)养人员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六)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工作人员职责
安全工作人员在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者的领导下开展安全工作,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工作。
(二)加强对福利机构设备、设施、消防设备和安全标志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报告。
(三)定期对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畅通无阻。
(四)实施紧急情况下事故的处置和人员物资的疏散、救护工作。
姓名:
年龄: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