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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2012)

 

2022/3/17 20:03:27 ('互联网')

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邻水县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5日


邻水县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敬老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推进农村公共福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及市政府《广安市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敬老院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的、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三条  敬老院运转所需经费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帮扶为辅的经费筹集机制,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敬老院工作,把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从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给予扶助。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敬老院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管理运行经费。


第五条  敬老院应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敬老院和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部门对大力支持、帮助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人事管理


第七条  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是敬老院的主办单位,负责敬老院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和领导。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责敬老院工作的专职民政干部为第三责任人,敬老院院长为直接责任人。


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敬老院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入院供养对象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集中供养对象送养、丧葬等事宜。


第八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县民政部门是敬老院成立、撤销的审批机关。


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应对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敬老院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条  敬老院依照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敬老院应根据自身等级和规模,按照与实际供养人数不低于1:10的比例,设置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十三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由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确定。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评机制。


敬老院院长需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低于60%的,应当调整。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需同时接受敬老院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低于60%的,应当解聘。


第十五条  敬老院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并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抓好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敬老院的建设与维修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敬老院应选择环境较好且通电、通水、通路的地方建设。充分利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采取改建、扩建、新建等多种方式建设。新建敬老院应按照《四川省农村敬老院等级达标试行标准》要求开展建设。


第十九条  敬老院应合理分区布局。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二十条 敬老院内外出入口及供养人员生活、活动场所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并进行防滑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居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厨房应能满足供养对象供餐需要,保持卫生整洁。配齐桌椅,配备餐具消毒设施和食品保鲜设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应合理设置卫生间、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公共卫生场所。平房的公用卫生间应至少做到每栋一处,楼房的公用卫生间应至少做到每层一处,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在居室内设卫生间。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应设立公共文娱、健身等活动场所。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置供老年人适用的棋牌和健身器材。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定期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添置必要的设备器具。


第四章  资产与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方案须报县级民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五保对象对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入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可以自行处理或委托敬老院、村组、其他村民代为保管其财产。入院协议中有财产处理条款的,按入院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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