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老委办发〔2008〕20号
各市(州)老龄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地税局:
为贯彻全国老龄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生活质量问题。大力发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挑战、破解养老服务难题的根本出路,对于发挥家庭养老主要功能,利用家庭与社区共同养老资源,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体现更多人性关怀和亲情关爱,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全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力争“十一五”末,城市30%的社区建成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点,农村10%的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老年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建成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点。
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重点保障原则。一方面各级政府对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给予启动扶持;另一方面确保“三无”、“五保”老人服务费用落到实处。
(二)协调推进,统筹配合原则。发挥好社区医疗、文化等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将就业培训、促进再就业与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结合起来同步推进。
(三)立足社区,面向家庭原则。以社区为基本服务范围,面向有服务需求的老年家庭。家庭成员是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四)监督评估,市场推进原则。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政府必须确定一个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有关行业制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并实施对服务项目、内容、标准给予评估和监督。按照市场化推进的路子,为广大老年群体服务。
三、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逐步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政府专项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纳入社区服务工作范围,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老年人需求的变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开展。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专项资金,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分散居住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城乡低保老人中的介助、介护者分层次实施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并将补贴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扩大补助范围。
(二)加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队伍建设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可以由社会单位、社会组织承担,也可以由企业承担。服务单位应实行公开招标形式在社会进行选择。专门从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组织和单位,可以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鼓励各类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和组织优先招聘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登记劳动力从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被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和组织招聘的上述人员,按规定享受再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弹性灵活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从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养老护理员应有步骤地进行培训。对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登记劳动力、残疾人中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或优惠培训。
四、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老龄委制定本地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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