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敬老院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的、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三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帮扶为辅的经费筹集机制。
敬老院建设与维修经费应纳入县乡财政预算。
敬老院运转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鼓励敬老院通过发展院办经济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从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给予扶助。
乡镇人民政府应为敬老院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管理运行经费。
第五条 敬老院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方针,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敬老院和供养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县人民政府对大力支持、帮助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人事管理
第七条 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是敬老院的主办单位,负责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民政局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敬老院工作的监督、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敬老院的成立、撤销由县民政局审批,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敬老院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条 敬老院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敬老院应根据自身等级和规模,设置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按不低于1:10配备,即:集中供养20人以下的敬老院原则上配备2名工作人员,集中供养20人以上的敬老院按1:10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不足10人部分按10人计算),敬老院设院长、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岗位,工作人员可以兼职。
第十二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配备应按照条件从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选调或通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调或公开招聘人员到岗前可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评机制。
敬老院院长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低于60%的,应当调整。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同时接受敬老院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低于60%的,应当解聘。
第十五条 敬老院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根据实际,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并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抓好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敬老院建设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相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减免。
第十八条 敬老院建设应选择环境较好且通电、通水、通路的地方。可充分利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采取改建、扩建、新建等方式建设敬老院。
第十九条 敬老院应合理分区,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二十条 敬老院供养人员生活、活动场所应提供老年方便设施,并进行防滑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应按照经济实用、美观大方的标准进行设计,每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厨房设施应能满足供养对象用餐需要,做到卫生整洁,桌椅齐备,并配备餐具消毒设施和食品保鲜设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应合理设置卫生间、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公共卫生场所。平房的公用卫生间应至少做到每栋一处,楼房的公用卫生间应至少做到每层一处,有条件的应尽可能在居室内设卫生间。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应设立文娱、健身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置老年人适用的健身器材。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定期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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