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忻城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农


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37号令)、《广西壮族自


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来宾市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来政发〔2011


〕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主管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居)民


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编制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捐助


和帮助、开展结对帮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地常住农业人口中的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


年人:


(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六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还


须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示7天,无


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


门。


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


书》,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从次月起终止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


遇:


(一)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习生活,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四)死亡并且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第三章  供养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及零用钱。  


粮油、副食品和零用钱所需经费从供养资金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