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为适应我区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强化政策引导,加大政府投入,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逐步建立起与我区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法规,健全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全区机构养老总床位发展到20万张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30张以上;全区基本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运营良好、监管到位、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认真履行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二)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立足实际,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整合各类资源,优化设施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


(三)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在优先解决孤老救助对象、孤老优抚对象和中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对象,推动老年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四)坚持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巩固和发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


1.健全完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建设集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点)。对已建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尚未建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设施的城乡社区,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建设一批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设施。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设施。


2.不断完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保障体系。引导吸收社会各种服务资源和经济实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有效聚合功能区域内的服务资源,重点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形成体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特点、需求与服务对接、各类服务资源配置相对完整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使居家老年人遇到的困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生活和医疗服务得到基本保障。


3.加强特殊群体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针对高龄、独居、失能等特殊老年群体的特点和需求,采取低偿和有偿服务的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家庭陪护、基本生活照料、特殊护理、紧急援助等服务。同时,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探索建立特殊养老群体分级分类服务办法,满足其多样性的服务需求。


4.探索老年家居社区建设。不断改善老年人基本居住条件,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老年人家庭。在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城区住宅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居住、上下楼和出行等方面的需求。要结合城镇化建设和商品住宅开展,探索建设一批规模适度、功能齐全,满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老年家居社区。


(二)大力发展以养护型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


1.建设专业性养老护理机构。充分利用并整合社会资源,大力发展以养护型为主的专业性养护机构,重点收养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各地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至少要新建或改扩建一所养护院;扶持发展集医疗、康复、看护、临终关怀等功能为一体的专业化养老机构。


2.新建扩建供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主导,以保基本、扶贫弱为重点,采取新建或改扩建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