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的工作程序的通知(2011)
发布时间: 2022-03-17



穗民〔2011〕162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11年7月起扩大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向70-79周岁广州市户籍长者和驻穗部队由部队服务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驻穗部队长者)发放长寿保健金,同时提高现行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标准。为做好发放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具有广州市行政区域户籍的、年满70周岁以上的长者;驻穗部队年满70周岁以上长者。


(二)发放标准。70至79周岁长者每人每月30元,80至89周岁长者每人每月从50元提高到100元,90至99周岁长者每人每月从100元提高到200元,100周岁及以上长者每人每月从200元提高到300元。


二、发放时间和形式


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从2011年7月起开始实施。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老龄办)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划账,每月25日前将长者长寿保健金直接划入长者的个人账户。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办法。2011年7月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从今年5月20日起至6月30日统一在长者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办理时需提交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广州市7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格可在居、村委会领取,或在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gzmz.gov.cn"老人优待"栏目下载)一式两份,同时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长者本人有效活期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两份。其中,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区和从化市的长者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广州农商银行等5间银行之一的存折;南沙、萝岗区和增城市的长者需提供所在区、县级市指定银行的存折。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原件后,复印件分别由居(村)和街(镇)存查。对在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孤寡老人可由各福利机构派员为其代办确认手续;对在居(村)委会分散供养的"三无"孤寡、五保老人可由居(村)委会干部代其办理。


现已领取长寿保健金的80周岁以上长者无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并从今年7月起自动按新标准发放。


(二)审批程序。居(村)委(以下简称受理人)接受申请后,受理人核准申请人身份、年龄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然后填写《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表》,连同户口簿、身份证、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在7月6日前报送街、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科);街、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科)审核汇总后,在7月12日前报区、县级市老龄办;区、县级市老龄办审批后在7月16日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老龄办。


(三)新办申领和升级手续。2011年8月起,年满70周岁新办长者以及年满80、90、100周岁的长者,应在年满周岁前一个月的每月20日至月底,到居(村)委会办理新办手续以及升级审核手续。即:8月份出生的在今年7月份办理,9月份出生的在今年8月份办理,余此类推。办理升级手续的长者只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核对。新办的按照上述申请办法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从下一个月起按规定的标准发放。因特殊情况未按时办理申领手续的长者,经区(县级市)民政局(老龄办)批准,可以补发今年下半年应发数额。2012年1月1日后办理申请的,不再补发新办和升级前的数额。


四、经费核拨办法


(一)经费分担。扩大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按《关于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穗府函〔2010〕91号)执行。


(二)经费核拨。由市财政局按上述经费分担标准划拨经费到区(县级市)财政局。区(县级市)老龄办按核定人员名单于每月16日前将应发人员名册和发放金额送交区(县级市)财政局,按月划拨至长者的专用账户中。


(三)经费结算。2011年7至12月所需经费按市公安局提供的户籍人数和市财政资助比例计算,对区(县级市)给予补助。


2012年起,按照上年12月实际发放人数编制下一年经费预算,并对上年度资金进行清算。预算经费列入市、区(县级市)民政局部门预算。


(四)部队系统经费负担和发放办法。向驻穗部队长者发放长寿保健金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解决,发放办法仍由市民政局会同驻穗部队有关部门直接划入统一开设的专用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委托代发形式。为便于及时足额到账和长者就地就近取款,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和从化市统一委托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划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广州农商银行等5间银行的长者账户;南沙、萝岗区和增城市由其指定银行或现金发放。各区(县级市)通过银联或指定银行代发长寿保健金所需的手续费,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区(县级市)财政负责。


(二)认真做好审核发放工作。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将下发《广州市70周岁以上长者申领长者长寿保健金和80周岁以上长者提高长寿保健金标准须知》(附件2),街(镇)和居(村)委会要及时张贴,广泛宣传,认真做好确认和初次申报等工作,并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定期核查和社会监督。市、区(县级市)老龄办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到位。


(三)及时核实注销户口人数。长者辞世或户籍迁出本市,其长者长寿保健金在次月终止。街、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科)应每月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对70周岁以上长者注销户口人数,并及时填写《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终止报告统计表》报区、县级市老龄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长者人数,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