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3)
发布时间: 2022-03-17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2日


广东省江门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我市社会养老事业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不断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目标,大力加强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大力拓展为老服务功能,大力提升社会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基本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由特定人群向社会公众拓展,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老有所养”向“老有善养”、“老有乐养”跨越。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运作机制市场化、城乡发展一体化原则,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网络,提升服务水平。


(三)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居家和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策略与措施


(一)加大养老服务建设的保障力度。


1.科学编制养老规划。


结合实际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加快编制江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设施、场所设点布局的专项规划,使其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科学衔接,并将政府履行职责与市场基础配置相结合,兼顾养老服务的政府责任和产业化发展,满足不同层次老年群体的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各市、区政府)


2.进一步加强财力保障。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财政经费在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方面的投入比例,优先安排养老服务事业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2)制订和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目录,并确保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3)加大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支持力度,确保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年度留存资金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养老事业发展所需的资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4)落实政府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扶持措施,对于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新建、改扩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新增床位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蓬江、江海、新会三区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共同分担;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四市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5)探索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针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金融信贷产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江门银监分局)


(6)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探索对失能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的专项养老服务补贴,并建立健全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7)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两级对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给予资金资助和扶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3.进一步落实用地保障。


(1)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及“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相衔接,协调平衡发展;预留足够的养老建设用地或物业,并在用地审批时优先保证和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或物业,以满足今后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需要。(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局,各市、区政府)


(2)逐步推进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已建成的小区原已配置社区服务中心或卫生服务站的,要因地制宜划分出一定的养老服务功能区;各地要结合实际,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实施方案,探索制定养老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政府)


(3)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扶持政策,新建的养老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价经评估后报政府批准确定;依法以协议出让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举办非营利性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其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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