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
发布时间: 2022-03-17



办事对象 单位

办事依据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穗民〔2012〕78号)

办事条件


一、福利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四)取得《消防许可证》;

(五)机构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六)从事本机构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年度检查合格;

(八)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九)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十)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十一)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十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二、福利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上述第(一)至(六)项规定;

(二)年度检查合格(新建福利机构除外);

(三)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四)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等规定;

(五)全日制福利机构床位30张以上,日间照料服务机构10张床位以上;

(六)福利机构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期限在8年以上;

(七)书面承诺接受资助期间不得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得开展与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

办事程序


一、申请运营资助


1、福利机构分别在1月15日、7月15日前向收住老人、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申请前半年度资助。

2、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格签署意见于3月15日、9月15日前报送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3、市民政局、财政局于4月15日、10月15日前对申请资助的福利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区、县级市民政部门。

4、4月30日、10月31日前拨付至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并由区(县级市)财政局分别于5月31日、11月30日前连同本级财政负担资金一同拨付至福利机构。


二、申请新增床位资助


1、福利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福利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实地勘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和《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实地勘察报告》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所需材料


一、申请运营资助

(一)《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穗民〔2012〕78号)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其中第九、十款需填写《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查报告》。自查结果应当在机构内公示七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成立于两次年度检查之间的福利机构,申请两次年检之间的运营补贴不需提交年检合格证明。

(三)由政府兴办,非政府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二、申请新增床位资助

(一)《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穗民〔2012〕7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到第三款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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